EPS电源运用在建筑电气领域以及应急照明、消防等应急供电的场所。在发生事故时,能够保证供应需要的应急电力,以此来降低断电造成的损失。
市电正常时,EPS中的充电器通常还需要为控制系统供电。充电器应具备高可靠性和良好的自保护功能,应能适应较宽的输入交流电压范围,以保证在各种恶劣供电环境中正常充电并为EPS的控制系统供电。因充电器功率较小,且多数时间内工作于轻载状态,其交流输入功率因数和谐波含量等指标并不十分重要。
EPS中的充电器通常采用高频开关电源技术实现,也有部分 大功率的EPS采用了晶闸管相控整流型充电器。
EPS应急电源15KW 消防应急电源 EPS电源三相
EPS电源性能新标准:
1、应急照明集中EPS电源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况指示灯,主电状况用绿色,故障状况用,充电状况和应急状况用赤色;
2、应急照明集中EPS电源应设模仿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实验按钮(或幵关),不该设影响应急功用的开关;
3、应急照明集中EPS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4、应急照明集中EPS电源主电和备电不该同时输出,并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法转入应急状况,且应设只要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发动按钮,该按钮发动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不该受过放电维护的影响;
5、应急照明集中EPS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独自维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该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作业;
6、应急照明集中EPS电源应能在空载、满载10%和超载20%条件下正常作业,输出特性应契合制造商的规则;
7、当串接电池组额外电压大于等于12V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对电池组分段维护,每段电池(组)额外电压不该大于12V,且在电池(组)充满电时,每段电池(组)电压均不该小于额外电压。当任一段电池电压小于额外电压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宣布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相应的部位;
8、应急照明集中EPS电源在下述情况下应宣布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的类型;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故障声信号应再发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扫除前应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