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做压力容器的企业,菏泽市做特种设备的企业,菏泽容器地区地面输油管道、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管道、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地下罐按照表中单容罐的规定减少50%执行。
8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外轴线)与厂外输油(气)管线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4.0.8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天然气液化工厂外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菏泽市做压力容器的企业,菏泽市做特种设备的企业,菏泽容器火炬排放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的安全布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 50984的有关规定。
4.0.9 天然气液化工厂与石油和天然气化工、煤化工企业相邻建设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算点。
2全厂性重要设施系指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如中央控制室、总变电所、自备电站、化验室、消防泵房(站)、厂办公大楼、职工宿舍等。
3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与明火地点防火间距的50%,菏泽市做压力容器的企业,菏泽市做特种设备的企业,菏泽容器且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与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执行(火炬除外)。
6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有关标准。
4.0.10 天然气液化工厂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菏泽市做压力容器的企业,菏泽市做特种设备的企业,菏泽容器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本条对天然气液化工厂选址应避开的地区和地段作了规定:
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453的规定,天然气液化工厂的建(构)筑物多属于抗震设防乙类建(构)筑物。如果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建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这将超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的难度极大,不利于工厂的抗震安全。菏泽市做压力容器的企业,菏泽市做特种设备的企业,菏泽容器规定不应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作为厂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