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7.0.1 监理机构应在验收前督促施工单位提交自验(检)资料、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并组织或协
助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监理机构应指示施工单位对提供的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7.0.2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期满前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整理并
移交有关资料。
7.0.3 监理机构参加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署
或协助建设单位签署《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提出的遗留
问题及时进行完善和处理。
7.0.4 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或提请建设单位督促检查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检
查分部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对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尾工清单。
7.0.5监理机构应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专项验收。
7.0.6 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交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
7.0.7竣工验收通过后及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