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生产管式换热器的厂家,国内生产管式换热器的企业,国内生产管式换热器的公司本条规定是为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进入江河、排洪沟而引起火灾事故或污染水体。
4.0.7为了减少天然气液化工厂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干线等在火灾事故中的相互影响,本条规定了天然气液化工厂的防火间距。对表4.0.7说明如下:
(1)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都是人员集中的场所,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和减少与天然气液化工厂之间的相互影响,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本标准在规定这些防火间距时,主要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2)表中“相邻厂矿企业”国内生产管式换热器的厂家,国内生产管式换热器的企业,国内生产管式换热器的公司是指除石油和天然气化工、煤化工企业和天然气工厂以外的工厂。由于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规划与实施不可预见,故防火间距的计算从天然气液化工厂内距相邻工厂近的设备、建(构)筑物起至相邻工厂围墙止。当相邻工厂隔墙内的设施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防火间距可算至相邻工厂围墙内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的设施,但应与相邻工厂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3)与厂外铁路线、厂外公路、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主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为了确保国家铁路线、国家或工业区编组站、高等级公路的安全,部分设施之间适当增加了防火间距。
(4)液化天然气储罐(组)的火灾规模、国内生产管式换热器的厂家,国内生产管式换热器的企业,国内生产管式换热器的公司扑救难度均大于工艺装置,且发生泄漏后造成的危害更大。液化天然气储罐(组)与相邻工厂或设施之间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厂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工艺的特点、火灾危险性、装置的相互关系,结合地形、风向及周边环境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5.1.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储罐(组)、装卸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3液化烃储罐(组)、可燃液体储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区、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当受条件限制或有共艺要求时,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国内生产管式换热器的厂家,国内生产管式换热器的企业,国内生产管式换热器的公司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5)天然气液化工厂与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规定。
4.0.9天然气液化工厂与石油和天然气化工、煤化工企业生产性质类同,火灾危险性相似,企业的管理要求、人员素质、消防设施的配置等类似,执行的防火安全设计标准相同或相近,目前各地一般将这些企业统一集中布置在能源化工工业园区,为有效利用园区土地,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国内生产管式换热器的厂家,国内生产管式换热器的企业,国内生产管式换热器的公司天然气液化工厂和这些企业的防火间距与其他类型的企业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