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生产塔内件的厂家,国内生产塔器填料的厂家,国内生产塔器内件的厂家设置甲B、乙类液体储罐区的总容积一般不超过1000m³,个别企业不超过3000m³。考虑企业发展余地以及丙类液体储存,本标准规定工厂甲B、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5000m³(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25000m³)。工厂储罐区可能由一个或多个储罐组组成。根据工厂储罐区总容积,对工厂储罐组的总容积及单罐容积做出本条规定,目的是易于对火灾事故控制和扑救,避免火灾事故的扩大,减小损失。
氨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
3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液氧储罐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按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
5“*”国内生产塔内件的厂家,国内生产塔器填料的厂家,国内生产塔器内件的厂家表示不应同组布置。
6.3.4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组)、液氨储罐的防火堤和隔堤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6.3.5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个大储罐的容积,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设置尚应符合本标准第6.2.11条的规定;与液化烃压力储罐同组布置时,防火堤及隔堤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6.3.6液化烃储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国内生产塔内件的厂家,国内生产塔器填料的厂家,国内生产塔器内件的厂家与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可燃液体工厂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2.9条的规定,与可燃液体车间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表5.5.2-2中液化烃工艺设备或房间与可燃液体车间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
6.2.6本条根据本标准第6.2.5条规定的储罐容积,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协调制定。
6.2.7 本条根据精细化工企业储罐容积实际,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制定。
6.2.8本条根据本标准第5.5.1条车间储罐(组)规定,国内生产塔内件的厂家,国内生产塔器填料的厂家,国内生产塔器内件的厂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协调制定。
6.2.12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协调。
6.2.14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协调制定。
6.2.15本标准第5.5.1条和第6.2.8条对可燃液体车间储罐(组)的总容积和单罐容积已加限制,可燃液体专用泵区仅要求布置在防火堤外,国内生产塔内件的厂家,国内生产塔器填料的厂家,国内生产塔器内件的厂家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