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气罐补办安装手续,储罐补办使用手续,储气罐补办安装告知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必要的故障应急措施,保证火警受理、调度指挥通信不间断,如出现故障将丧失其基本功能,不能达到其主要性能要求,需要其中某个子系统瘫痪的设备或设备的核心部件作备份。用于支持火警受理、调度指挥、现场指挥的计算机通信网、有线通信网、无线通信网、卫星通信网等消防指挥通信网络应相对独立,与非消防指挥通信网络之间连接应有边界安全措施。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与其他应用系统共用通信网络时,应保证必需的通信线路(信道)和信息传输速率,指挥通信网络必须保证常年畅通。
1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消防救援的要求。
3.1.2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储气罐补办安装手续,储罐补办使用手续,储气罐补办安装告知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3.1.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1.1 本条规定了建筑总平面布局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
在建筑的总平面布局中,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使用需要与规模、储气罐补办安装手续,储罐补办使用手续,储气罐补办安装告知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建筑的方位、建筑间的相互关系与间距、消防车道与内外部道路、消防水源等,减小拟建建筑和周围建(构)筑物火灾的相互作用,防止引发次生灾害,并为消防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3.1.2 本条规定了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和防火间距应满足的性能要求。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耐火性能与防火构造、储气罐补办安装手续,储罐补办使用手续,储气罐补办安装告知建筑的高度与火灾危险性、建筑外部的消防救援条件等影响防火间距的主要因素,按照防止相邻建筑发生火灾后相互蔓延和方便消防救援的原则确定。
各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照本条规定的性能要求确定;当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有明确要求时,可以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确定。本条规定了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与其他建筑之间的小防火间距。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参照甲类厂房确定了相应的防火间距。本规范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未明确规定者,可以依据此原则确定相应的防火间距。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之间,以及其他汽车库、修车库与非汽车库、修车库建筑的防火间距,储气罐补办安装手续,储罐补办使用手续,储气罐补办安装告知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