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替帝CTD蓄电池胶体系列简介
容量保持和储存
l自放电
(1)当一经充电之电池若经长期储存,则其容量将逐渐减少,并成为放电状态,此种现象称为自放电,且这现象是无法避免的。电池未使用过,也会因电池内部起化学及电化学反应而造成自行放电,现将铅酸蓄电池的自行放电之情况分述如下:
A.化学因素不论是阳板(PbO2)还是阴板(Pb)的活化物质,都需经分解或逐步与硫酸反应(电解液),而转变成较稳定之硫酸铅,这个过程也就是自行放电。
B.电化学因素由于不纯物质的存在,电池内部会形成局部电路或与两极发生氧化还原反应,而造成自行放电。力能电池电解质因杂质含量极低,自放电量非常小,这源于电池的超强保持特性。
(2)电池的自放电与储存温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电池放电后应立即充电,不可将电池在放电后长期搁置;不需要用的电池搁置一段时间后应进行重复补充电,直至容量恢复到储存前的水平。
当容量仅为或低于额定容量的40时(开路电压25时低于6.3V/12.63V),应用均衡充电以使容量恢复。
常温下应三个月一次对电池进行补充电,(补充方法请参见表3)低温下电池可储存更长的时间,例如电池储存于15,无潮湿,干净及无阳光照射的地方,在进行必要的补充电前,可保持12个月以上。
储存温度
建议补充电间隔
补充电方式
低于 25 ( 77 )
每三个月
定电压充电 2.3V/cell 充 16 至 24 小时
定电压充电 2.45V/cell 充 5 至 8 小时
定电流为 0.05CA 充 5 至 8 小时
25 ( 77 )
30oC
尽量避免储存
1. 阀控蓄电池的充电程序(恒流-—恒压-—浮充):
根据不同种类的蓄电池,应确定不同的充电率进行恒流充电,蓄电池组端电压达到某一整定值时,微机控制装置将控制充电装置自动转为恒压充电,当充电电流减小到某一整定值时,微机控制装置将控制充电装置自动转为浮充电运行。
2. 阀控蓄电池的补充充电程序:
微机控制装置按设定程序,控制充电装置自动地进行恒流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并进入正常运行,始终保证蓄电池组具有额定容量。交流电源中断,蓄电池组将不间断地向直流母线供电,交流电源恢复送电时,充电装置将进入恒流充电,再进入恒压充电和浮充电,并转入正常运行。
3. “三遥”功能:
控制中心通过遥信、遥测、遥控通讯接口,监测和控制远方变电站中正在运行的直流电源装置。
(1)遥信内容:直流母线电压过高或过低、直流母线接地、充电装置故障、直流绝缘监测装置故障,蓄电池熔断器熔断、断路器脱扣、交流电源电压异常等。
(2) 遥测内容:直流母线电压及电流值、蓄电池组端电压值、蓄电池分组或单体蓄电池电压、充放电电流值等参数。
(3) 遥控内容:直流电源充电装置的开机、停机、运行方式切换等。
第八条 高频开关电源及相控整流装置外观工艺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设备屏、柜的固定及接地应可靠,门与柜体之间经截面不小于6 mm2的裸体软导线可靠连接。外表防腐涂层应完好、设备清洁整齐。
(二)设备屏、柜内所装电器元件应齐全完好,安装位置正确,固定牢固。空气断路器或熔断器选用符合规定,动作选择性配合满足要求。
(三)二次接线应正确,连接可靠,标志齐全、清晰,绝缘符合要求。
(四) 用于湿热带地区的屏、柜应具有防潮、抗霉和耐热性能,按《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五)设备屏、柜及电缆安装后,应作好孔洞封堵和防止电缆穿管积水结冰的措施。
(六) 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交流电源切换可靠,符合设计要求。
第九条 蓄电池外观验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 蓄电池室及其通风、调温、照明等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 组柜安装的蓄电池排列整齐,标识清晰、正确。蓄电池间距符合规定,通风散热设计合理,测温装置工作正常。
(三) 安装布线应排列整齐,极性标志清晰、正确。
(四) 蓄电池编号正确,应由正极按序排列,蓄电池外壳清洁、完好,液面正常,密封电池无渗液。
(五) 极板应无弯曲、变形及活性物质剥落。
(六) 初充电、放电容量及倍率校验的结果应符合要求。
(七) 蓄电池组的绝缘应良好。
(八) 蓄电池呼吸装置完好,通气正常。
(一) 安装使用说明书、设备出厂试验报告、装箱清单、合格证、为微机控制等自动装置说明书、蓄电池充电记录及曲线、充放电特性曲线。
(二) 蓄电池组各项参数测试报告。
(三) 电气原理接线图和二次接线图、端子排图。
第十一条 在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 工程竣工图。
(二) 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 制造厂的产品说明书、调试大纲、试验方法、交接试验记录、产品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四) 根据合同提供的备品备件及清单。
(五) 安装技术记录。
(六) 调整试验记录。
(七) 安装技术记录,充、放电记录及曲线等。
(八) 材质化验报告。
无论出厂技术资料或安装调试技术资料,当有条件时,在提交书面资料的还应提交电子文档资料。
第四章 设备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运行管理
(一)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按设备管理权限划分。
(二)运行主管单位每年应对所辖运行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检查评价,落实直流系电源统设备缺陷,综合分析直流电源系统存在问题,正确做出设备状态评估,提出技术改造和检修意见。
(三) 现场运行规程中应有直流电源系统运行维护和事故处理等有关内容,并应符合本厂、站直流电源系统实际。
(四) 运行单位应有直流系统维护管理制度。
(五) 对直流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工作应纳入年度、月度工作计划。
(六) 运行人员对发现的直流系统缺陷,应按维护管理职责和权限及时处理或上报。
(七)具备两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应采用母线分段运行方式,每段母线应分别采用独立的蓄电池组供电,并在两段直流母线之间设联络开关或刀闸,正常运行时该联络开关或刀闸应处于断开位置。
(八)直流熔断器和空气断路器应采用质量合格的产品,其熔断体或定值应按有关规定分级配置和整定,并定期进行核对,防止因其不正确动作而扩大事故。
(九)直流电源系统同一条支路中熔断器与空气断路器不应混用,尤其不应在空气断路器的上级使用熔断器。防止在回路故障时失去动作选择性。严禁直流回路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
第五章 蓄电池的运行及维护
第十三条 防酸蓄电池组的运行及维护